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特点,借助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利用城市腾退地和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等地块,规划建设各类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内应当建设具有城市海绵体功能的雨水滞留设施,合理配置游览、休憩、健身、科普宣传等设施。

鼓励科学栽植牡丹、芍药、木瓜等,建设特色公园。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