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