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建成区管理的区域,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