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