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