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地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绿地平面图、绿地面积等内容。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