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