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标准;

(二)绿地规划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种类、配置以及种植密度是否适当;

(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

(六)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保护、处置措施是否得当。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