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以及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配套建设行道树、绿化带。

行道树应当选用景观效果好、适应性强、冠大荫浓、易于维护的树种,提倡种植双排以上行道树。

行道树和绿化带应当与其他市政设施相统筹,符合交通安全要求。在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口安全视距内以及车辆调头处,行道树和绿化带不得遮挡视线。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