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于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