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敷设管线或者建设其他设施,在设计、施工时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树木,或者确需挖掘、移动城市绿化设施的,管线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采取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