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