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钉刺、刻划树木,剥损树皮、掘取树根,攀折花木、采摘果实,在树木上拴系绳索、捆绑电缆等;
(二)向树穴、树池、绿化带内倾倒热水、油污、化学物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硬化树穴、树池等;
(三)踩踏草坪、窃取花草;
(四)在绿地内开垦种植、饲养动物、焚烧物品、倾倒或者填埋垃圾等;
(五)擅自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搭棚建房等;
(六)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照明等设施;
(七)违反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修剪、移植树木花草;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