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办绿化违法案件,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