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行政审批内容,接受公众监督。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植相应规格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