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