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