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发生病虫害的,及时灭治;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劝阻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