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发生病虫害的,及时灭治;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劝阻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