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公共绿地内的商业、服务摊点,应当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