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处理,并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因生产、交通等事故原因损毁城市绿地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