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年度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计划。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线,按照程序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