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绿地资源,建设以林荫道路为主,连接公园、广场、街头绿地的城市绿道系统。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