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暴雨灾害防御条例
- 制定机关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0月14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4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8月28日肇庆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暴雨灾害,是指暴雨及其引发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农田渍涝等灾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暴雨灾害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传递、灾情险情报告、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排查风险隐患;按要求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开展紧急转移和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城管、林业、海事、水文、消防救援、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各级防汛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分级公布行政区以及水利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等的防汛责任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责本村、本社区的防汛联络工作,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定其他联络人。
防汛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风险隐患排查、灾情险情信息传递、组织人员转移和巡查值守等工作。
三防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防汛责任人开展暴雨灾害防御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对防汛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预警、防御措施、应急处置、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公益宣传。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开展暴雨灾害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适时开展演练,提高公众临灾处置避险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预防
编制或者修改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和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使相关规划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互协调与衔接。
本市新建区域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和内容;城市已建区域应当因地制宜有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和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改造,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城市雨水径流量和污染负荷,改造和消除城市易积易涝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暴雨强度公式,每五年修订一次。
有防汛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编制暴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预案。
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纳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每两年更新一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重点单位之间实现预报预警信息、灾情信息等内容的互联互通。
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暴雨灾害防御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存在暴雨灾害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查、评估、确认。
经有关部门评估确定的暴雨灾害隐患点,三防指挥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纳入工作台账,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经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安全评估合格后,报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备案销号。
新建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群、商业区的变电站、配电房一般应当设置在地面以上。对已建成的地下变电站、配电房,电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及时督促整改。
暴雨灾害易发多发区域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适当增加演练频次,提升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实战性和有效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组织村(社区)开展一次以先期处置、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内容为重点的综合演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双盲”(不提前通知演练时间和演练内容)应急拉动演练,检验应急演练实战能力,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应急演练组织和参与单位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对演练评估与总结出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和改进提升,包括健全应急体制机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升技术支撑水平、完善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人员教育培训、更新应急物资与装备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和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交通、通信、电力、供水、供气、医疗和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职工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整合辖区内基层警务人员、民兵、治安巡逻队员、企业应急救援人员等力量,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承担防汛抢险救援相关任务。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组建相应的防汛应急救援力量。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专家库,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为应急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三防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数量和分布、地理位置、灾情险情特点等,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制定暴雨灾害防御物资储备计划,完善物资的采购、储备、调用、共用共享、紧急配送等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防御物资储存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协助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行政村(居委会)、自然村人口密集地,应当至少确定一个避难场所或避难点。每个避难场所、避难点应当指定一名联系人,并结合实际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紧急情况下,具备应急避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人防设施、旅游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属地人民政府的指令提供相关设施和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期前检查应急避难场所并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准备。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管理职责,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启用运行和关闭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农村、山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完善有线广播、高音喇叭、报警器、铜锣、口哨、警示灯等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的设施设备。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可以指挥协调通信运营单位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有权征用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电力、供水部门应当建立用电、供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保障应急抢险、通信、医疗等单位的电力供应、用水需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卫生保障机制,指导卫生应急队伍做好医药器械、应急电源、救护车、卫星通信设备等物资配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交通保障机制,组织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确保抢险救援、救灾物资运输等车辆的优先通行。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文、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和机构加强暴雨灾害监测能力建设,推进地面气象站、天气雷达、水利测雨雷达、大气垂直观测系统、降水量站、河道水文(位)站、实景监测系统为一体的暴雨灾害立体综合精密监测站网建设。
山边、江河边、水库下游等暴雨灾害易发多发区以及易受外来洪水影响的区域,重要矿区、林区、旅游景区、生态功能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高速公路等区域,以及暴雨灾害敏感区和监测站点稀疏区应当加密区域气象、水文监测站点布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暴雨灾害监测设施。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协同、智能、高效的暴雨预测预报和诊断分析业务系统,健全智能数字暴雨预测预报业务体系,开展递进式暴雨预报预警服务,提升暴雨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能力。
气象台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依法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暴雨预警信号。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暴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分区域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分析暴雨天气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提出暴雨灾害防御建议,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暴雨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一)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二)洪水预警由水文机构发布;
(三)山洪灾害预警由水利部门发布;
(四)其他行业预警由相应部门依职权发布。
广播电视、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在收到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十五分钟内播发;广播电视应当在收到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立即插播,通信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发出。广播电视应当滚动播出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暴雨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工作。
第四章应急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暴雨灾害范围、影响程度和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应急预案启动后,全市各级各单位防汛责任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到岗到位。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相应的要求,及时组织低洼地、危房、山边水边民房、工棚、简易搭盖、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实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采取排涝应急措施。
(一)标明暴雨灾害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采取相应封闭措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暴雨灾害危害的场所;
(二)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及时发布避险信息和风险提示;
(三)转移、撤离或疏散易受暴雨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四)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停止户外活动的一项或多项;
(五)组织修建抢险救灾临时工程,保障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六)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七)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和场地等;
(八)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暴雨引发的次生灾害;
(九)责令有关部门、单位和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地方应急救援队伍等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十)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单元,划分责任网格区,明确并公布暴雨灾害预警转移责任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受暴雨灾害影响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到预警信息之前,可以主动采取必要、合理的紧急避险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生产基地、工厂、作坊、建筑施工工地、危险化学品企业等重点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暴雨灾情,并根据暴雨灾害预警级别及时调整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转移、安置措施。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预警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学生可以延迟上学,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预警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周边市县联合开展暴雨灾害预警协同服务,通过联合会商、联合制作服务产品等方式,推动分段防御升级为全域防御;推动周边市县联合组建毗邻乡镇(街道)预警“叫应”责任人信息库,实现预警信息跨区域传播。
公共场所、沿街店铺、企事业单位等应当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
重大暴雨灾害处置结束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水文等部门和机构、专家、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业代表、基层防御责任人代表等成立联合复盘评估工作组,对本地区本行业防范应对暴雨灾害情况进行全面复盘评估,重点核查暴雨灾害预警发布时效性与精确度偏差值、防洪工程实际防御能力与设计标准差异、人员转移安置响应速率与预案规定差值等内容,并形成报告。
报告将作为调整应急预案、完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机制、人员培训、应急物资储备调整等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