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暴雨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三条有效三防指挥机构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暴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一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有防汛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编制暴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预案。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