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三防指挥机构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暴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一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

有防汛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编制暴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预案。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