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以下简称“三防指挥机构”),在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