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