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经济规模、灾害事故特点、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建立健全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应急救援服务志愿组织、应急志愿者等社会应急力量组成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和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交通、通信、电力、供水、供气、医疗和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职工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整合辖区内基层警务人员、民兵、治安巡逻队员、企业应急救援人员等力量,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承担防汛抢险救援相关任务。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组建相应的防汛应急救援力量。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