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在应急预案中明确将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暴雨灾害范围、影响程度和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应急预案启动后,全市各级各单位防汛责任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到岗到位。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相应的要求,及时组织低洼地、危房、山边水边民房、工棚、简易搭盖、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实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采取排涝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