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暴雨灾害,是指暴雨及其引发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农田渍涝等灾害。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