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建立以暴雨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防联动体系,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暴雨灾害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传递、灾情险情报告、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排查风险隐患;按要求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开展紧急转移和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