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三防指挥机构应当建立防汛责任人制度。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防汛责任人,报本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防汛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分级公布行政区以及水利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等的防汛责任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责本村、本社区的防汛联络工作,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定其他联络人。

防汛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风险隐患排查、灾情险情信息传递、组织人员转移和巡查值守等工作。

三防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防汛责任人开展暴雨灾害防御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对防汛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