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迅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及时疏散、撤离、安置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转移、安置措施。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