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行洪能力监测,定期收集河道断面行洪能力信息;出现河道缩窄等严重影响行洪的,应当溯源分析,采取应急措施,督促落实整治,及时消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改善河道的防洪排涝功能。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