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文、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灾害的次数、起因、强度、造成的损失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暴雨灾害数据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暴雨强度公式,每五年修订一次。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