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防御物资储备体系,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三防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数量和分布、地理位置、灾情险情特点等,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制定暴雨灾害防御物资储备计划,完善物资的采购、储备、调用、共用共享、紧急配送等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防御物资储存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协助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