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暴雨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领导联系镇(街),镇(街)领导联系村(居),村(居)干部联系户”的责任对接机制,统筹协调防汛避难人员转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单元,划分责任网格区,明确并公布暴雨灾害预警转移责任人。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