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领导联系镇(街),镇(街)领导联系村(居),村(居)干部联系户”的责任对接机制,统筹协调防汛避难人员转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单元,划分责任网格区,明确并公布暴雨灾害预警转移责任人。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