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暴雨灾害预警响应级别,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一)标明暴雨灾害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采取相应封闭措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暴雨灾害危害的场所;
(二)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及时发布避险信息和风险提示;
(三)转移、撤离或疏散易受暴雨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四)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停止户外活动的一项或多项;
(五)组织修建抢险救灾临时工程,保障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六)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七)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和场地等;
(八)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暴雨引发的次生灾害;
(九)责令有关部门、单位和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地方应急救援队伍等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十)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