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本行业领域暴雨引发的次生灾害风险,并依照法定职责适时发布本行业相关预警,同时报送同级三防指挥机构:

(一)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二)洪水预警由水文机构发布;

(三)山洪灾害预警由水利部门发布;

(四)其他行业预警由相应部门依职权发布。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