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隐患定期排查与动态监管制度,实行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明确排查频次和工作要求。
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存在暴雨灾害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查、评估、确认。
经有关部门评估确定的暴雨灾害隐患点,三防指挥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纳入工作台账,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经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安全评估合格后,报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备案销号。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