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暴雨预警信号快速传播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公众传播暴雨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在收到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十五分钟内播发;广播电视应当在收到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立即插播,通信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发出。广播电视应当滚动播出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暴雨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工作。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