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暴雨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六条有效当发生突发性、小范围、超强度、极端性暴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在暴雨灾害预警发布前或者应急响应启动前,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报告所在地三防指挥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受暴雨灾害影响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到预警信息之前,可以主动采取必要、合理的紧急避险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