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和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的设立、融合共建和综合利用,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标注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村(居委会)、自然村人口密集地,应当至少确定一个避难场所或避难点。每个避难场所、避难点应当指定一名联系人,并结合实际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紧急情况下,具备应急避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人防设施、旅游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属地人民政府的指令提供相关设施和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期前检查应急避难场所并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准备。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管理职责,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启用运行和关闭工作。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