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2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3月1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1月2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明示界桩。
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河道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管护和保洁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道管理工作,推动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发改、公安、财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河道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公众参与河道保护的渠道。
第二章河湖长制
鼓励设立村级河湖长。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村级河湖长约定职责、经费保障以及不履行职责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一)组织领导所负责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落实上级河湖长、本级总河湖长部署的工作;
(二)对所负责河道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的,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三)组织审定并督促实施所负责河道的管理保护方案;
(四)协调跨区域、跨部门的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所负责河道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整治中出现的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责任河道管理保护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村级河湖长履行职责;
(二)开展河道经常性巡查,组织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本级总河湖长、上级河湖长、河长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三)组织开展河道保洁等,配合上级河湖长、相关部门开展河道问题整治或者执法工作;
(四)完成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湖长交办的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安排年度工作任务;
(二)对下级河湖长制工作和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考核;
(三)协调处理跨界河流相关河湖长制工作;
(四)负责河湖长公示牌的设置、更新和维护;
(五)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培训;
(六)总河湖长、河湖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护(巡)河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巡河护河,做好现场处置和情况报告等工作。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湖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护堤地、护岸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告。
禁止侵占、损毁、盗伐河道防护林。
汉江堤防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应当不少于五十米。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确实无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的,应当同时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损坏防洪工程、观测、管理等设施的,应当负责修复;由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三十日内,向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港口、码头或者水上项目等的运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管理与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标识牌。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倾倒、弃置垃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和其他废弃物;
(三)种植阻水林木、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丢弃船舶和浮动设施;
(六)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七)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八)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五)其他影响河道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砂石储量情况、禁采期、禁采区、采砂场地布局、采砂方式、采砂船舶数量、采砂控制总量和深度以及与堤防的安全距离等内容。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航道、海事的,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整治疏浚方案应当明确整治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来源、淤积物处理等事项。
鼓励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攻关,支持淤泥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示范推广、重大项目实施、重大技术和装备引进、信息服务等。
在汛期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巡堤查险,观测雨情、水情和工程情况;发现险情,即时报告并组织抢护;汛后应当对河道防洪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修复水毁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