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在河道整治、保护、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