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