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湖长制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确定的具体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安排年度工作任务;(二)对下级河湖长制工作和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考核;(三)协调处理跨界河流相关河湖长制工作;(四)负责河湖长公示牌的设置、更新和维护;(五)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培训;(六)总河湖长、河湖长交办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