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开发利用等基础情况调查评价,加强河湖管理信息化建设。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