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湖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