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湖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