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五)其他影响河道和堤防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