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编制和审查涉及沿河城乡建设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