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