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河道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